2015/04/19

法律或合約條文的結構&閱讀方法

看了很多的法律或合約,最近才從就業服務實務課程的老師那了解到自己對法律根本是不求甚解,只是這麼多年了也沒有發生事情,但權益應該在自己的懵懂中喪失了不少,頗有悔之晚矣的感受。老師又說了一句名言:[法律不是保障平民的,而是保障了解法律的人。]讓我下定決心做通盤的了解,希望以後能保障該有的自身權益。
衷心期望大家能對法律有進一步的了解,所以整理簡單的法律條文結構及閱讀方法分享給大家參考,希望有所助益

法律或合約條文的結構
法條的結構口訣:編→章→節→條→項 →款 →目。
法律的位階: 憲法 > 法律、緊急命令 > 行政命令 > 行政處分、判決裁定。
法令的閱讀有效方法: 先看總則(通常是第一章、第一條) ,然後看罰則條文,再由罰則條文看專章。

下面是法律條文的舉例說明,看完應該就清楚法條架構及符號用法。

8: (書寫方法)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9: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例子:
法律的條文分為:條、項、款、目四種;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00 06 29 日修正)的第2條、第5條與第8條為例:
第 一 章 總則
    2    條 (名詞定義)(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項)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款)
二、眷屬:(款)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目)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目)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目)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款)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款)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款)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款)
 
    5      (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條)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項)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款)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款)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款)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款)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款)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項)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項)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項)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項)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項)

第 二 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8      (投保資格(一))(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項)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款)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款)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目)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目)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目)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目)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目)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出國者,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第一款六個月之限制。(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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